酒店租赁协议_承租方_出租方_租户

  本商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制订,租约条款如下:

  二、租赁费用:餐厅、客房、娱乐以承租方每次使用的实际费用计算,会议室单次使用收取费用为:6000元/次/天(提供会议服务人员和会议用水)。

  三、付款方式:承租方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应付出租方的累计使用费用一次性付清,在此基础上出租方给予承租方15%的优惠,并安实际结账金额提供承租方所需要的发票。

  四、出租方在承租方需要使用时提供使用,但是承租方必须在使用时间的基础上提前20日将预计使用的场所和数量和使用场地要求和细节以电话或是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五、承租方要在酒店内举办大型的活动和会务时,承租方必须提前30日和出租方沟通,并将活动流程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出租方,在活动流程上要求出租方办理或代理办理的承租方必须注明,在出租方办理后安实际费用向承租方收取。

  1、租户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费用和其他应付代办费用一次性付给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将收取3%的滞纳金。

  2、承租方在使用酒店时不能随意捣毁和破坏酒店的任何设施和财产,若无意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性质恶劣的必须加倍赔偿。

  4、租户如欲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酒店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5、承租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酒店的管理,不得将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带入酒店。

  6、租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

  7、租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酒店相关管理人员的协调管理。

  2、承租方在举办活动时,若出租方不能按要求提供服务和代为办理给承租方带来损失和负面影响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在该合同签订后的七天内承租人应付给酒店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租用押金,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友好协商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在付费用时可以减除,并遵守合同的规定,酒店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

  承租人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酒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从押金中扣除损失费用。

  1、租户如逾期十天不交租金,酒店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租户所负责的一切经济责任。

  2、如酒店或租户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此租约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终止方需负责对方的经济损失。

  1、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续约权,但租户应于租约届满时提前三个月向酒店发出续约的书面通知。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