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发包方和承包方需担责!!

  2021年10月,方某承包了甲公司的围墙修建工程,而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邹某进行施工。2021年12月9日,邹某在浇灌混凝土过程中被正在施工的泵车压伤,并被送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97天,出院诊断为:1、身体复合部位损伤;2、右肺挫伤;3、右侧创伤性血气胸;4、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5、骨盆骨折;6、腰椎横突多发性骨折(右侧);7、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邹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因邹某与方某、甲公司及乙公司就各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邹某遂将方某、甲公司及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92,938元。

  宜黄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将庭审现场搬进宜黄县某工业园区,以期对当地企业的健康经营以及企业主、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产生积极影响。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展开充分辩论,在认真听取双方发言后,承办法官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固定相应证据,整个庭审过程严肃、有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工商联+园区管委会”的调解模式,承办法官邀请县工商联、园区管委会干部一起,认真梳理案件法律关系,释法晰理,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协议内容。通过多元解纷调解机制妥善化解了这起涉企劳务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不仅给法院审理增加了困难,更是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为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尽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相关单位也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创新更加便捷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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